禁漁期來了!非法捕撈觸犯刑法 三年17人因此獲刑 |
2022-03-04 10:47: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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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禁漁期來了!廣西內陸水域禁漁時間為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期間,梧州市轄區內的西江、潯江、桂江、北流河、濛江河等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庫區,除沿岸休閑漁業、沿岸娛樂性垂釣外,禁止所有天然漁業捕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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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產和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但偏偏有一些心存僥幸的人,以身試法,非要在禁漁期內進行捕撈,而最將自己捕入法網。
近三年,萬秀法院受理因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案件11件17人,各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個月不等的刑期或單處罰金。
在去年禁漁期間,2021年4月2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鐘某某駕駛裝有電魚設備的漁船,從廣西梧州市長洲區水利樞紐下游300米處水域開始,到廣西梧州市長洲區里水龍平村對開水域岸邊(梧州市人民醫院對出河邊)止,以電魚的方式進行非法捕撈。同日5時許,公安機關聯合梧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梧州市人民醫院對出潯江水域抓獲鐘某某,并查獲了電魚用木船(含柴油發動機、發電機)一艘、電魚用竹竿(附電纜)兩根、撈網一個及非法捕撈的漁獲物173.76千克(價值人民幣4076元)。
經梧州市農業農村局進行評估,鐘某某非法捕撈致水生生物資源損害價值為179344元。被告鐘某某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致過電水體中的魚類、魚卵、浮游生物等死亡或受損,嚴重影響電捕魚業作業范圍內各類水生動物的種群繁衍和補充,破壞了潯江、西江流域漁業生態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對受損水體進行生態修復。
被告人鐘某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均沒有異議,表示愿意賠償。
萬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漁業資源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該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被告人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無犯罪前科等情節,對被告人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關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合議庭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予以確認,由被告人鐘某某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人民幣179344元,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對受損水體進行水生生物資源修復。
近年來,萬秀法院通過依法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增強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為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和打造“一極三城”,建設“四個梧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的生態環境既是自然財富也是經濟財富。在禁漁期內,非法電魚、捕魚,哪怕只是一條魚、半斤魚,都觸犯刑法,切勿心存僥幸。
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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