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人看過來!《2022-2024年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公示啦! |
2022-02-16 10:57: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我要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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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財政保費補貼的引導作用,進一步提高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覆蓋面,加快推進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開展,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和我省關于大力發展涉農保險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漁業生產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保護漁民利益為宗旨,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立足深化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我省漁業保險政策制度與工作機制,完善以政策性漁業保險為基礎的漁業保險保障體系,構筑多層次的漁業保險風險分散機制。
二、工作目標
以服務漁業發展、推進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積極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切實減輕漁民經濟負擔,完善漁業風險轉移分散機制,全面提高漁業抗風險能力和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水平,構筑平安漁業,促進社會主義新漁區建設。
三、基本原則
(一)風險可控。政策性漁業保險以承??杀oL險、補償自然風險損失為主,以保生產成本和保自然災害損失為主要實施目的。
(二)政府引導。為引導漁民積極參與政策性漁業保險、減輕漁民負擔,省市縣財政對參加政策性漁業保險的漁民實行保費財政補貼。
(三)市場運作。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要以經辦保險機構市場化經營為依托,在充分調動經辦保險機構積極性的同時,重視經營風險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辦法和措施。
(四)廣泛參與。引導符合條件的漁民積極投保,鼓勵漁民(船東)購買漁船財產保險,引導漁民(船東)辦理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納入政策性漁業保險范圍。
(五)協調推進。把財政保費補貼政策同其他惠農(漁)政策和信貸政策結合起來,協同推進,更好地發揮財政支農(漁)政策的綜合效應,確保取得成效。
四、實施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承保險種
(一)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雇主責任保險。
(三)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
(四)漁船財產綜合保險。
六、實施內容
(一)參保對象。
1. 凡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全省范圍內從事漁業生產的漁民(含港澳流動漁民),均可參加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 我省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均可為其雇員(包括雇主本人和親屬,下同)辦理雇主責任保險。雇員年齡不超過70周歲。
3. 承保機構在簽署保單前,應明確告知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等,并對保險合同進行充分說明,由漁民選擇其中一個險種辦理。同一個從事漁業生產的漁民,只能辦理一份政策性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同一雇主只能為同一個雇工辦理一份政策性雇主責任保險,需要加大保障力度可另外購買非政策性保險。
檢驗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驗船證明書或國際漁船安全證書等)合法有效且具備適航條件的、從事漁業生產經營的機動漁船(含港澳流動漁船),均可申請投保參加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
4. 凡船齡15年以內、功率44.1kw以上、檢驗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驗船證明書或國際漁船安全證書等)合法有效且具備適航條件的、從事漁業生產經營的機動漁船(含港澳流動漁船),均可申請投保參加漁船財產綜合保險。
(二)保險責任。
1. 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漁業工作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傷殘的,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2. 雇主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3. 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參保漁船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4. 漁船財產綜合保險: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以下賠償責任:①參保漁船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②參保漁船承擔的對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船體、機械設備直接損失的補償責任;③承擔參保漁船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保險金額和保費。
1. 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按作業區域分為海洋漁民和內陸漁民。海洋漁民保額最低60萬元,最高100萬元,費率0.2%。內陸漁民保額最低30萬元,最高100萬元,費率0.18%。具體保額和保費檔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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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綜合保險根據船齡不同估算其實際價值,保險金額不高于漁船實際價值的90%。
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的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漁船財產綜合保險的漁船財產損失和第三者碰撞責任賠償分別以保險金額為限,在保險期間內,其中一項或兩項的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終止。
保費=保額×基準費率×調整系數1×調整系數2×調整系數3。
基準費率如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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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系數1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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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系數2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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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系數3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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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費補貼。
1. 非珠三角地區(含江門市的開平、恩平、臺山市),省財政補貼比例為30%,市縣級財政補貼比例為10%,其中地級市財政補貼比例不得低于5%。
2. 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江門(不含開平、恩平、臺山市)等6市,省財政不予補貼,市縣級財政補貼比例不應少于40%,其中地級以上市財政補貼不得低于35%。深圳市參照執行。
3. 漁船完全損失險和綜合險每艘漁船的省級財政保費補貼上限為20000元。
4. 除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以外的保費,由雇主或漁民自行承擔。雇主或漁民不參保,政府不予補貼。
5. 鼓勵市、縣兩級財政加大政策性漁業保險的補貼額度。各地市、縣級財政可根據自身財力,在本方案補貼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補貼比例。
6. 各市、縣的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從成品油價格補助調整對漁業補助預算中安排。
(五)承保理賠服務。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銀保監部門另行制定《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理賠規程》,承保機構遵照執行。
(六)承保機構。
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機構,組成共保體進行承保。承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參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考核辦法,每年第一季度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銀保監部門對承保機構上一年工作進行考核,實行獎懲制度,重點考核合規經營、承保理賠服務、群眾滿意度等情況。對考核不及格的承保機構,可取消其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資格,由考核優秀的承保機構代為履行承保業務。
(七)風險控制。
1. 建立大災風險準備金。參照《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財金〔2013〕129號)規定,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為承保機構自留保費的3%。大災風險準備金的使用、管理按《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財金〔2013〕129號)規定執行。
2. 辦理再保險。承保機構應積極做好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再保險工作,實現風險的分散、可控。
七、實施步驟
(一)申請參保。
1. 漁民人身意外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
由投保人憑船舶有效證書,向船籍港的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申請,經核準后按每船實際總人數,根據參保漁民有效身份證件,實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負部分保費,由該機構簽發保單。
2. 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和漁船財產綜合保險。
由投保人憑船舶合法有效證書,向船籍港的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申請,經審核后,按規定付清保費,由該機構簽發保單。
(二)簽單收費。
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簽單收費,對保險標的要有明確的登記,并歸檔保存。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根據當地政府漁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分別計算財政補貼保費和投保人實交保費。投保單經承保機構審核通過,并完成收訖保費(投保人承擔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單。
八、資金結算撥付
省財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切塊下達至各市(含財政省直管縣,下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為便于年終結算,第四季度保費補貼資金分兩次撥付,10月至11月補貼資金于當年年底撥付,12月補貼資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終了后撥付。
省、市、縣(區)三級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程序如下:承保機構填報各市、縣(區)《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季報表》(附表1、2),經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簽署蓋章后,于每季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提交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市、縣(區)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辦理省級及相應市、縣(區)級補貼資金撥付手續。
九、各有關方面職責
(一)承保機構。
承保機構要加強管理,確保政策性漁業保險順利實施。
1. 加強業務宣傳,認真向漁民介紹有關保險知識,明確告知保險責任范圍,不斷提高辦事服務水平。
2. 嚴格承保條件,準確核實投保數量和投保價值。
3. 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現場查勘、賠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環節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損、理賠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依據保險條款開展理賠工作,對保險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損,及時支付保險賠款,協助漁業企業、漁民盡早恢復生產。承保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業務相關的各項制度、細則及風險管控措施,并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4.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防災減災工作。包括聘請專家,通過多種形式為漁民提供防災防損培訓,普及漁業保險知識,督促漁民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等。
5. 獨立建賬、單獨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省農業、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保費收支執行情況。
(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1. 省農業農村廳作為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牽頭組織部門,應加強對全省漁業保險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2.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承保機構共同負責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宣傳推動,擴大政策性漁業保險的覆蓋面。
3. 認真審核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業務、財務報表,并簽署蓋章確認。
4. 及時了解漁業保險情況,掌握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的督促指導,切實維護漁民的合法權益。
5. 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的調查研究,根據漁業科學發展的需要和漁民群眾的訴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財政部門。
按照規定的負擔比例,及時足額落實本級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加強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監管,確保資金??顚S?。
(四)銀行保險監管部門。
1.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漁業保險監管體系。加強對漁業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監管,強化風險防范,督促承保機構提高服務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機構惡性價格競爭、中途退出承保等情況,切實維護漁業保險工作的有序開展。
2. 及時了解我省漁業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經營管理的監管,依法查處業務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漁業保險市場秩序和漁民合法權益。
(五)其他相關部門。
地方金融監管、氣象等相關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能和工作需要,加強對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支持、協調。
十、責任追究
各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要各盡其責,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相關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保障措施
(一)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從事政策性漁業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和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資源互享、人員互通、信息互用的聯系工作機制,共同制定有關制度、協議、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承保機構每季度向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度,并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定期向各有關單位通報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開展情況。
(三)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對承保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工作予以積極支持。
十二、其他
本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廣東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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