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荊州市市場監管局長江禁漁典型案例發布 |
2022-02-10 16:13: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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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開展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以來,荊州市市場監管系統主動擔當作為,著力發揮市場監管職能作用,強化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嚴厲打擊長江禁捕違法行為,有效促進建立不買、不食、不捕、不售的良好社會氛圍。
案例一:監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白螺鎮某餐館虛假宣傳銷售“野生財魚”案
2021年11月10日,監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監利市白螺鎮工農村某餐館例行監督檢查,發現該餐館正在向消費者介紹“野生財魚”。經查,該餐館宣傳的“野生財魚”系監利市白螺菜市場購進的養殖“財魚”,共計6斤,購進價格15元/斤,并非“野生財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餐館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江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度假村虛假宣傳銷售“江魚”案
2021年8月18日,江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江陵縣某度假村例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度假村點菜單上標注有“江魚火鍋”字樣。經查明,該度假村2021年6月至8月期間,從松滋市洈湖水產發展有限公司購買洈水水庫養殖的胖頭魚在餐館進行銷售,對顧客宣傳是“江魚”,在點菜單上標明“江魚火鍋”,銷售金額共5294元。該度假村主動提交了洈水胖頭魚的進貨憑證、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洈水”商標注冊證等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該度假村警告和沒收違法所得5294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蔣某銷售長江野魚和采購食品未建立進貨臺賬案
2021年7月8日,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新灘市場蔣某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蔣某銷售鱤魚、刁子魚、鳊魚、毛花魚(長江野生魚),不能提供進貨臺賬,也未建立進貨臺賬。經查,上述野生魚系新灘鎮胡家灣村楚某在禁漁區撒網捕獲(已由其他職能部門另案處理)銷售給蔣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蔣某沒收其非法漁獲物,并處罰款56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松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杜某虛假宣傳銷售“長江魚、野生魚”案
2021年9月17日,松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依法對杜某經營的網絡店鋪進行執法檢查。查明杜某在“拼多多”平臺“江湖源”店鋪頁面宣傳中使用“長江無公害、野生”等字樣,實際銷售的魚類等水產品并非長江捕撈或野生,屬于虛假宣傳,共銷售魚類水產品371單,貨值金額13389.15元,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責令杜某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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