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違反漁船安全救助終端設備管理使用規定等五種違法情形一律從重頂格處理 |
2021-06-24 10:25: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中國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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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漁船安全管控,嚴守安全生產底線,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泉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泉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安全生產執法管控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有下列五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一律從重頂格處理,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嚴重情節。
一、違反漁船安全救助終端設備管理使用規定的
漁船安全救助終端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北斗示位儀、應急指揮電話、AIS防碰撞設備、防瞌睡報警器。
(一)對北斗示位儀連續離線2小時以上,且無法證明實時船位的,責令立即返港接受調查;未按要求(以離線前船位設定返港時限)及時返港接受調查的,依法給予停航整改15天。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安全救助終端設備,擅自拆卸、故意損壞、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終端設備,或者其他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救助終端設備的,依法予以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并停航整改180天,扣除當年度漁業油價補貼,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服從政府指揮機構安全指揮的
(一)未服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指揮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指揮,進入相關管控海域24海里或限制水域界限內,經勸導超2小時未撤離的,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停航整改30天,并暫扣船長證書12個月。
(二)未服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指揮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指揮,進入相關管控海域12海里或禁止水域界限,經勸導超1小時未撤離的,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停航整改60天,并暫扣船長證書12個月。
(三)進入相關管控海域或限制水域界限內被抓扣的,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停航整改180天,并暫扣船長證書12個月,扣除當年度漁業油價補貼。
三、三無船舶從事非法捕撈的
(一)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有效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捕撈許可證)、無“船籍港”漁船,一經查獲,一律沒收拆解。
(二)偽造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或船舶檢驗證書的,一經查獲,一律沒收拆解,并依法追究造假法律責任。
(三)冒用他船船名、船號或船舶證書的,一經查獲,一律沒收拆解,并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四、違反伏季休漁規定進行捕撈的
(一)違反伏季休漁規定進行捕撈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漁具,直至吊銷捕撈許可證。
(二)向禁漁期內違禁作業的漁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凍、收購、銷售、運輸違禁漁獲物的,依法予以處罰,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
五、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一)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或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三)造成超管控海域或限制水域被抓扣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一經查獲,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追訴刑責。
當前,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復雜,各單位要不斷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視漁業執法工作,勇于破除執法工作障礙,從維護漁業安全生產秩序和人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通過嚴厲漁業執法管控倒逼漁業生產秩序穩定、健康發展。(出處:中國漁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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