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國漁政廈門市支隊(下稱“廈門支隊”)對1起在海上隨船攜帶禁用漁具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3.1萬元。
這是廈門支隊對在海洋隨船攜帶禁用漁具行為進行處罰的首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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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漁具對海洋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的危害極大。以往對當事人攜帶禁用漁具的行為查處缺乏足夠法律依據,若未在現場查獲當事人的非法捕撈行為則無法實施行政處罰。
2019年11月29日新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公布實施,明確了在海洋隨船攜帶禁用漁具的處罰依據,本案是廈門支隊對在海洋隨船攜帶禁用漁具行為進行處罰的第一起案件。
本案當事船舶被查獲后,船舶所有人及經營人一直強調,該船未進行捕撈生產作業,沒有違法行為,執法人員耐心對其進行法律宣傳及解釋,最終當事人服從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也將堅持“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大執法宣傳力度,通過有效的懲處措施提升執法效果,改變漁民群眾以往認為無捕撈就不違法的觀念,讓故意逃避執法檢查的行為受到懲處。(出處:中國漁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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