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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廬山市加強漁業資源生態保護,踐行生態文明建設。7月26日,廬山市人民法院在鄱陽湖畔設立臨時法庭,對由廬山市鄱陽湖漁政局立案移送、廬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譚某某在鄱陽湖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進行宣判,判決譚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管制六個月。譚某某2018年4月28日在鄱陽湖禁漁區使用非法工具進行捕撈,被廬山市鄱陽湖漁政局檢查查獲,并依法將案件移送廬山市公安局。迫于廬山市依法保護生態的強大威攝,同年5月8日,譚某某到廬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7月10日,廬山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廬山市人民法院宣判完畢后,由譚某某出資購買魚苗在鄱陽湖水體進行了放流,補償因譚某某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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