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市舒城縣:禁漁區、禁漁期內電捕魚 男子獲刑兩個月 |
2017-10-09 14:29: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舒城縣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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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舒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電捕魚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拘役二個月。
    2017年3月份,縣政府發布禁漁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在舒城縣杭埠河等水域從事捕撈活動。2017年4月初,楊某駕駛漁船至舒城縣百神廟鎮楊圩村小莊組附近杭埠河水域,采用拖網電擊的方法捕魚,同年4月12日被舒城縣漁政站和舒城縣公安局聯合巡查工作人員發現,民警在其漁船內查獲蓄電池、逆變電源、漁網等作案工具及部分漁獲物。
    法院認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北景钢袟钅尺`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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