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8年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通告 |
2018-02-22 10:53: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農業部
我要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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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漁業法》《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更好地保護海洋漁業資源,我部本著總體穩定、局部優化、減少例外、利于監管的原則,決定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進行調整完善?,F將調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通告如下:
![按此在新窗口瀏覽圖片](upload/news/n2018022211004222.jpg)
一、休漁海域
渤海、黃海、東海及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灣)海域。
二、休漁作業類型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三、休漁時間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范圍內,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定置作業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于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部備案。
(五)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準后執行。
(六)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部批準后執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八)“閩粵海域交界線”是指福建省和廣東省間海域管理區域界線以及該線遠岸端(117º31'37.40"E,23º09'42.60"N)與臺灣島南端鵝鑾鼻燈塔(120º50'43"E,21º54'15"N)連線。
四、實施時間
上述調整后的伏季休漁規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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